读者来信:可不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
(2012-09-04 18:41:16)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上个月初我儿子开车到一个三叉路口的时候,另一个路口张某开着车突然冲出来,我儿子为了不和张某的车相撞,紧急打方向盘,结果两车还是撞上了,我儿子撞得不醒人事,现还躺在医院,而张某没有一点事。交警当时出了警,后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儿子和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现在我儿子花去医药费30多万,还躺在在医院里,张某也不赔钱,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儿子负同等责任,我觉得对我们很不公平,我开始申请复议,但是却被告知过了期限,我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这份文件,但是法院不立案。请问,我该怎么办?
李先生
李先生:
你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提请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但你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承担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可见,如果你对你儿子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话,应当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作出认定书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你对交警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但你仍有权就损害赔偿问题向张某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审理。
秦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