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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能在我工资中扣除吗

(2012-08-31 12:05:08)
标签: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我今年4月应聘到一家酒店做收银员,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转正后工资2800一个月,7月我如期转正,但前些天发转正工资时,我发现公司只给我发了2400多块钱,我又不用交税,怎么会少发几百块工资,我去问经理,经理说是扣的社保,而且把本应由公司缴纳的那部分费用也从我的工资中扣除了,我说那我干脆不买社保了,公司也不同意,我们激烈争吵起来,最后经理发火让我立马走人,还让公司保安来驱赶我,并强硬拒绝我再回公司,说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请问,公司这么做合法吗?

曾女士

曾女士:

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能在劳动者工资中予以扣除,对于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你也可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社会保险法》也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应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纳其应该缴纳的部分。因此,你公司在缴纳其应该缴纳的社保费用后,又从你工资中扣除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你可以要求其退还扣除的工资,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你个人应缴的社保费用后,足额发放工资。此外,你公司强行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不履行劳动合同而要其支付赔偿金。

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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