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房屋预告登记是将来实现物权的有利保障
(2012-08-30 13:08:33)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我朋友的朋友周某因欠债想把位于天心区的一套房子卖掉,我觉得房子不错,价钱也合适,于是想购买。我跟周某说了我的想法后,周某爽快地答应了,还说我买的话他还要更优惠一些,于是我们签订购房合同,我把购房款65万给了周某。两个月后,我听说周某又把房子卖给了别人,开始我还不信,后我到房管局一问才知道,周某在收了我的钱后,真的又把房子卖给了熊某,并已经过户给熊某并由熊某在使用。我找周某要房子,他说只能把购房款退给我,但我还是想要那套房子,请问我该怎么办?
李先生:
你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只能要周某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房屋已经交付给熊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如周某和熊某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则你难以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你可解除和周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周某返还购房款及银行同期利息,并赔偿损失。此外,我国《物权法》确定了物权的预告登记制度,即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受人一方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向房管局办理预告登记,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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