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定金损失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012-08-28 18:10:58)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我8月24日来到长沙找工作,在一个便捷酒店预订了一个房间,当时我说预订10天,酒店前台说房间68元一晚,十天要交300元的定金,于是我当场交了300元钱。当天下午,我被一辆小车撞伤,住进医院。我同学帮我到酒店退房,但是酒店那边不同意退回我的定金。我认为这对我极不公平,我连一夜都没有住过,却要扣我300元,况且并不是我不想住,是因为我现在住院,没法去住。请问,我该怎么办?
陈先生
陈先生:
根据你的描述,你只需承担136元的定金处罚,对于你的这一损失,可以向撞伤你的肇事司机要求赔偿。
《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你们的定金数额最多只能是680元的20%,即136元,酒店方最多只能扣除你136元,剩下的钱应当返还给你。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你发生车祸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和意外事件,这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你无法履行合同,在此种情况下,你和酒店方的定金罚则依然适用,不过对于你因定金处罚受到的损失,可以向肇事司机要求赔偿。
秦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