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亲自参与了《刑诉法》的修改,看了近日网络曝光最高法关于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第249条和250条规定,法院在部分情况下可禁止律师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以律师身份出席法庭参与诉讼。
我认为,其一,该规定已超越了全国人大的立法权,禁止律师在一定时间内出庭,其实质是暂停律师执业,是对律师执业权限的限制和剥夺。根据《刑诉法》第19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的,有权警告制止,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或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规定法院有权暂停律师执业、禁止律师出庭,否则就是超越全国人大的立法权,最高法院的规定不得违反《刑诉法》,否则其规定违法。
其二,根据《律师法》第49条规定,只有司法行政机关才有权对律师暂停执业,进行行政处罚。否则,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就是直接行使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权,最高法院从审判职能变成行政管理职能,不利于对案件的审理和对律师的管理,该规定违反了《律师法》。
其三,律师理应遵守《刑诉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妨碍法庭秩序,如未经法庭同意录音录像或微博直播庭审,违反上述规定,法院可以规定加以训诫、强行带出法庭甚至罚款或拘留,但不能禁止律师在一定的时间之内出庭和参与诉讼,律师违反上述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引发社会不稳、妨害法院公正审判、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需要停止律师执业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暂停律师执业或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建议,是否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证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但法院不得越权直接行使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即“禁止律师在一定时间内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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