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病假工资的支付问题
(2012-08-15 18:32:34)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我哥哥在某机械公司工作了3年,6月14日我哥哥在加夜班的时候突然晕倒在地,经紧急送往医院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尚在住院康复。经诊断我哥哥患有先天性血管畸形,导致脑溢血。在他住院的两个月时间里,公司也只是每月发了850块钱的工资,低于我们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1020元。我要求公司按照工伤给我哥哥发放待遇,但公司称我哥哥是自身疾病不能算工伤,并要求我哥哥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低于最低标准发放工资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蒲先生
蒲先生:
你哥哥的情况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但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在你哥哥住院期间,该公司发放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生非职业病疾病一般不认定为工伤,除非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可视同工伤。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形式、不得以裁员为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你哥哥的疾病属先天性病,并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因此你哥哥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但公司不能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解除与你哥哥的劳动合同。此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之规定,职工患病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你哥哥的公司可以在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标准内给你哥哥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秦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