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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退休返聘人员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

(2012-08-14 18:18:05)
标签: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我本是某企业的会计,去年到了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虽然每个月都领取退休金衣食无忧,但因为退休生活实在无聊,加上原单位也愿意继续聘用我,所以我今年继续回原单位上班,签订了退休返聘协议,约定每天工作4个小时,每个月800块钱,前几天我看到单位公示的最低工资标准,觉得自己的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很不舒服,请问,我可以要求单位按最低标准给我支付工资吗?

贺女士

贺女士:

你要求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向你支付报酬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你已经到了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退休金,虽然你单位继续招用你,但你与你单位现在形成的已经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而《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见,最低工资的相关规定适用的对象是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你现在与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你无权要求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向你支付报酬,只能按照协议约定领取劳务报酬。

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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