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
(2012-08-03 16: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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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我2005年购买了一处房产,首付11万,其余20万分10年按揭。2006年我与李某结婚。结婚后,李某搬进我买的房子居住。当时李某对我讲,我们居住的这套房子剩下的按揭款由他用个人财产偿还,李某获得房产所有权的60%。我见李某是真心对我,便同意了,并与他签订了《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协议》。当时没有将“按揭款由李某用个人财产偿还”写进协议,也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从今年年初开始,李某经常夜不归宿。经了解李某有婚外情。我们因此大吵一架。之后,李某提出离婚,我同意了离婚,但不同意将房产的60%分给李某。因为婚后偿还按揭的钱还是从我的工资卡里直接扣除的,李某根本不闻不问。请问我现在可以要回我房子的全部所有权吗?
刘某芬
刘女士:
你可以不将房产的60%给付李某,但如果你们离婚,应给予李某一定的补偿。
你与李某签订的《婚姻存续期间房产协议》,实际是你对李某的赠与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你虽与李某签订了协议,但并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因此,你可以撤销对李某的赠与。此外,按照该解释相关规定,你的房屋属于婚前购买,且婚前就已经支付首付款并办理了银行贷款,房屋也登记在你的名下,但婚后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在这种情况下,起诉离婚时,如双方不能就房屋的分割协商一致,则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即你所有,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你对李某进行补偿。
秦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