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风险
(2012-07-31 20:08:48)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今年4月,在经过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我和股东之一的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之后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去办理股权的变更登记,上个月,有朋友告诉我,李某把还登记在他名下的股权去办理了质押,借了一笔款准备另外做生意,我赶紧去质问李某,果然李某已将我的股权质押给银行,并办理了质押登记,银行也给李某贷了款。请问,我是否可以要求确认李某的质押行为无效?
蔡先生
蔡先生:
你要求认定李某擅自质押股权行为无效的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你可以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而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对于无权处分的,受让人在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因此,银行因借款合同而接受李某的股权质押并办理了登记,属于善意取得,你要求认定该行为无效的请求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你可以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秦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