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
(2012-07-30 19:41:55)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我和丈夫在2010年5月份离婚,当时是法院判决离婚,对财产问题和孩子的抚养问题都作了处理。离婚后因为孩子的原因,我们的联系比较多,所以在2011年1月份我们又住在一起,但是这次没有办理结婚证。另外,2010年12月份的时候,他送给我一件价值1万元的首饰。通过一年半时间考验,我发现我和丈夫性格仍然不合,两个人动不动就吵架,于是我跟丈夫商量再次离婚,但是丈夫不肯,他说除非我把首饰还给他,还有这一年半时间我们一起做生意赚的钱给他,他才同意与我离婚。请问,我该怎么办?
潘女士:
你和丈夫离婚后没有办理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婚姻关系不自行恢复,属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可见,虽然以前你们是合法夫妻,但是离婚后未办理复婚手续再在一起共同生活,你们之间并不存在夫妻关系,而是属非法同居关系。另外,该意见还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你在向法院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时,你前夫送你的首饰,可按赠与关系处理,即所有权属于你,你不必返还。另外,你们在同居关系期间共同做生意的收入,应按一般的共有财产处理并加以分割。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