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配送药品
(2012-07-24 19: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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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我是某药品生产企业的销售主管,去年我们企业有一部分药品入围了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范围,今年我们接到某医院订购阿奇霉素1万件的订单,我负责配送该批药品并送货上门,但该医院检验后称不符合订购的规格,我们赶紧按其要求重换,但医院又称我们未按时配送已造成其临床用药短缺,要追究我们的责任,请问,我们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季女士
季女士:
如你企业未按时配送药品的行为确实导致该医院临床用药短缺,你们企业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并网上公示,将被取消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原签订的购销合同也将终止,并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根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第八十条的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配送或不按时配送入围药品,造成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短缺的,列入不良记录并网上公示,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区、市)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因此,如你企业未按时配送药品的行为确实导致该医院临床用药短缺,你们企业将面临上述处罚。此外,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提供合法生产的药品,并按照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品牌、价格和效期等及时供货,不得提供集中采购入围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合同生产、供应药品的,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管理机构确定。因此,如你企业的行为确实违反购销合同,还应当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
秦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