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后果
(2012-07-23 19:40:57)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今年4月12日,我在下班回去的路上被一辆小汽车撞伤,对方负全责,公司为我申请了工伤认定,我被认定为工伤并在7月10日收到六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但是公司领导怀疑我的伤残鉴定结果不准确。7月20日,公司坚持提出了再次鉴定申请,并要我配合。我并不想再次鉴定,但公司称如果我不配合的话,就要停止我的工伤保险待遇,请问,我必须配合进行再次鉴定吗?
赖先生
赖先生:
你公司有权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在进行再次鉴定时,如你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你的工伤保险待遇将依法停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因此,在收到鉴定结论的15日内,你公司有权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此外,该条例还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在进行再次鉴定时,若你拒绝做劳动能力鉴定,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对你不利,你应予以配合,以便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最终结论。
秦希燕
前一篇:读者来信:带薪上学期间的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