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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股东资格的继承受公司章程的限制

(2012-07-20 19:15:11)
标签: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我姨父和姨妈都是某品牌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今年6月,我姨父因病去世,姨父的侄子林某手持一份遗赠协议到服饰公司要求继承股东资格,原来我姨父立下了遗嘱,将公司的这部分股份交给他侄子继承。我姨妈很愤怒,称姨父擅自处置婚姻财产无效,但林某拿出姨父与姨妈曾经签订的一份书面协议,协议写明姨父与姨妈约定各自在公司的股份归各自所有,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姨父的遗嘱是否有效,林某能否继承我姨父的股东资格呢?

张女士

张女士:

你姨父可以遗嘱的形式将个人财产赠与给自己的侄子对林某,但林某能否取得股东资格,还需根据该公司章程确定。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你姨妈与你姨父签订了协议约定各自的公司股份归各自所有,因此你姨父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你姨父有权将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以遗嘱方式赠与他人。但《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公司章程可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如章程对此有限制性规定的,则应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如果该公司章程未对公司股东死亡之后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限制性特别规定的,林某作为你姨父的遗嘱继承人,在你姨父去世后即可继承你姨父的股东资格。

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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