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等于经济补偿金
(2012-07-19 15:02:55)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我去年在车间工作时意外受伤,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八级,我的工伤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都已经按照八级伤残的标准加以发放。今年6月,我的劳动合同期满,我前去公司财务处结算,公司给我发放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称劳动合同是因期满而自然终止,且我已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请问,公司的说法有道理吗?
魏先生
魏先生:
公司在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仍需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劳动合同期满而使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现公司因劳动合同到期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并不冲突,也不能相互抵扣。公司在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仍需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称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依法不成立。
秦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