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读者来信:公益性岗位不享受经济补偿金

(2012-07-17 11:49:22)
标签: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我本是一名下岗工人,20103月份再就业。当时为促进就业,政府给失业人员提供多个公益性岗位,而我重新就业的工作是当交通协管。当时我们签定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报酬。今年6月份,由于新修地下通道,我所在的交通路口不再需要交通协管指挥,于是政府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时,我提出要进行经济补偿和补缴社会保险,但是领导没有同意,说我的岗位是公益性岗位,和公司企业工作岗位不同,希望我理解。可我认为不为我补缴社会保险和不给我经济补偿,对我很不公平,请问我该怎么办?

                                     洪先生

洪先生:

你可以请求政府有关部门为你补缴社会保险,但是无权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虽然是公益性岗位,但是作为劳动者,你有权享受社会保险,政府相关部门没有为你购买社会保险,你可以要求其补缴。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可见,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虽然是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你无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秦希燕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