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
(2012-07-16 11:58:40)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我从2008年7月份在某公司当焊工,今年5月份开始老是腰痛,后到医院检查是腰肌劳损。由于经常腰痛,我老是要请假。公司看我经常请假,对正常的生产造成一定影响,于是决定辞退我。这个月9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下发给我,我在财务室领取剩余工资的时候,发现公司给我的经济补偿金是4800元,财务说我的基本工资是每个月1200元,我在公司工作四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给我四个月的经济补偿。但是实际上我每个月的工资包括奖金、补贴等在内差不多有3000元,如果按财务说的补偿四个月的基本工资,我认为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请问我该怎么办?
高先生:
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包括奖金、补贴在内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时,不能只以基本工资为标准计算补偿金数额,而应当以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在内的工资为依据确定经济补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