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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执行也应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

(2012-07-13 14:34:13)
标签: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我于去年退了休,由于家庭变故,房子卖了存款没了,只能依靠每个月1200元的退休金过日。上个月,我突然接到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称对于我前妻与杨某一笔6万的债务,杨某已申请强制执行,现我前妻查无所踪亦没有可执行财产,所以法院冻结了我的退休金账户。我知道这笔债务是她2009年的时候为了做生意借的,不过我和前妻已经在2011年离婚了,虽然我们以前对财产没有任何约定,但是我们在离婚协议中很清楚的写明该笔债务由她承担,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能否冻结我的退休金账户?

周先生

周先生:

你可以向法院书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解冻你的退休金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当事人的离婚协议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你若仅以离婚协议已对该笔共同债务做出约定为由主张不予承担责任,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不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此外,如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你退休后,若你无其他生活来源仅依靠1200元的退休金过日,你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解冻你的退休金账户,以保障你的基本生活所需。

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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