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登记不等于已取得车辆所有权
(2012-07-12 14:37:39)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今年6月初,我从李某手中购买了一辆二手小货车,李某说他把车借给他朋友罗某在使用,6月底再把车交还给我,我当时也没在意,便先与李某去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上个星期我前去要车,李某一脸难色,这才告诉我原来早在5月份他就把车卖给了罗某并且把车交给了罗某使用,只是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李某说他更愿意把车卖给我,只是罗某不肯把车交还,于是我们一起又去罗某家要车,罗某果然还是态度很坚决不肯交还小货车,还称要去打官司,请问,如果真去起诉的话法院会把货车判决归我所有吗?
谌先生
谌先生:
该货车应该归罗某所有,如果你前去起诉要求享有货车所有权,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你可以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出卖人就同一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你虽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李某早已将小货车交付给罗某,罗某可根据以上的规定请求将小货车的所有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而你要求罗某交还车辆的主张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现由于李某的原因导致不能交付小货车给你,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你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李某退还已付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秦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