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吗?
(2012-07-10 17:18:25)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我一个朋友有两套房子,他因为手头上紧出卖一套房子给我。当时我们签订合同约定房子作价40万元,我分四次付清所有钱款,如果到今年6月末我没有付清所有价款,卖家可以解除合同并无条件收回房子。到今年6月30日,我一共付款35万元,剩下5万元没有付清。前天卖家找到我,说我没有在6月末付清全部钱款,按照合同,他要收回房子。他之所以要求收回房子,最主要的原因是这个房子升值了许多。但我觉得这对我来说不公平,可我们又签订了合同,有白纸黑字在,请问我该怎么办?
肖先生:
来信知悉,根据你的情况,出卖人无权解除合同,只能要求你付清全部价款。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虽然你们签订合同时约定在6月末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卖方可收回房屋,但你未付的部分只有5万元,并未达到五分之一的标准。因此,该约定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了你作为买受人的利益,你可以主张合同的该约定无效,出卖人不能以此为由要求收回房屋,但你应及时付清全部购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