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我是否有权追偿
(2012-07-07 16:46:16)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我于2009年与李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李某南方公司25%的股权。签订协议时李某告知我,公司注册时,李某认缴的出资额为100万,占注册资本的25%,但李某实际上只出资了50万元。此外,协议约定公司债权人在要求李某承担未出资责任时,我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并且我承担连带责任后无权向李某追偿。去年,公司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债权人申请公司破产,同时要求我和李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我认为,李某个人没有履行全面出资义务违反法律规定,不关我的事情,协议中约定我承担连带责任应该无效。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应不应该该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承担连带责任后我有权找李某追偿吗?
何女士
何女士:
你应该就债权人提出的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你与李某的约定,你无权向李某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债权人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你在与李某签订转让协议时,李某已将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告知与你,且在协议中对责任的承担也加以了约定。因此,你应该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此外,上述规定还明确,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如当事人之间就追偿权另有约定的,应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处理。你在与李某签订协议时,你已经放弃了对李某追偿的权利,且该约定也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你无权向李某进行追偿。
秦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