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卖出的泵车可以取回吗?
(2012-07-06 16:57:36)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去年张某向我公司购买一台混凝土泵车,当时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价款分五次付清,每次付款30万元,张某付清全部价款后,泵车的所有权才属于张某。张某在付30万元首付款后开走泵车,后来张某又支付了第二期货款,但是第三期货款张某迟迟不予支付。我公司员工和张某交涉,张某一致拒不支付货款。后经我公司员调查,由于张某未能很好的使用泵车,导致泵车已经十分破旧。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该怎么维护合法权益?
钱先生:
你公司可以主张取回泵车,如取得的泵车价值明显减少的,你公司也可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你公司与张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已经约定了泵车所有权应当自张某付清全部款项后转移,因此,在张某未付清款项之前,该泵车的所有权仍归你公司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显著减少,出卖人要求买受人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你公司和张某之间的约定,目前该泵车的所有权仍归你公司所有。现张某并未按照约定按期付款,你公司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主张取回泵车。此外,如果取回的泵车价值明显减少,给你公司造成损失的,你公司也可以要求张某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