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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我应该补足出资吗

(2012-07-05 18:58:55)
标签: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马某、刘某于去年注册成立了一家专做外贸服装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马某占公司股份的70%,刘某出资30万,占公司股份的30%,但是刘某实际只支付了出资款20万元,马某催促他补缴,他一直称资金周转困难,一直未补足出资。今年3月,经马某同意,刘某与我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明确其只支付了出资款20万元。在办理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和变更手续后刘某去了外地失去联系。现马某要求我补足刘某欠缴的10万元出资,否则将限制我的分红,请问,我应该补足这10万元出资吗,若不缴纳,马某是否有权限制我的分红?

 唐先生

唐先生:

你应当补足10万元出资,否则你公司有权限制你的分红;但你在补缴出资后,若与刘某对此无约定,你可对刘某进行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你作为受让人明知马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仍受让其股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你若与刘某无其他约定的,你有权向其追偿。此外,如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因此,你若不补缴出资,你公司可限制你的利润分配请求权。

     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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