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我应该补足出资吗
(2012-07-05 18:58:55)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唐先生
唐先生:
你应当补足10万元出资,否则你公司有权限制你的分红;但你在补缴出资后,若与刘某对此无约定,你可对刘某进行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你作为受让人明知马某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仍受让其股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你若与刘某无其他约定的,你有权向其追偿。此外,如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因此,你若不补缴出资,你公司可限制你的利润分配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