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红木家具到底归谁所有
(2012-07-04 18:23:59)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今年6月7日我向张某购买他家里的一套红木家具,当天我就付了款,约定七天后我去搬家具。七天后我去搬家具的时候,发现家具已不在张某家中。张某说在我买家具的第二天,吴某出高一倍的价钱买那套红木家具,并且当天就把家具拉走了。现张某说他把我付的钱款退给我,可我认为我和张某约定购买家具在先,并且付款,只是没来得及搬走,家具应该属于我,而不是属于吴某。我多次要求张某履行约定把家具给我,可他每次都只肯退我付的钱款。我找吴某说我和张某之间的约定,要吴某把家具退给我,但他也不同意。请问,这套红木家具到底可以归谁所有?
杜先生
杜先生:
吴某在购买家具并搬走家具后,家具已属吴某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吴某在你之前搬走家具,属先行受领交付行为,此时家具的所有权已转移给吴某,你无权请求吴某返还家具,且张某无法履行交付家具给你。据《合同法》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在家具的所有权已为吴某所有,张某已经不能履行与你之间的合同义务,你可请求张某退还你付的价款,并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
秦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