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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招标人能否擅自改变中标结果?

(2012-07-02 18:26:39)
标签: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某企业承办了一个有部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今年1月,该企业就该工程建设项目中某批重要设备的采购进行公开招标,我公司依法参与投标并在今年4月接到了中标通知书,其后我公司便积极准备,与他人签订了合同采购原材料,但是迟迟不见该企业派人来签订合同和洽谈下一步的业务。经前往了解,发现原来该企业已与他人订立合同,我方与他们理论,该企业却态度蛮横称不可能再与我方签订合同,现我方已被原材料出售方逼债,请问,我们可否要求该企业赔偿损失?

 洪先生

洪先生:

如该企业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不与你公司订立合同,你公司可以依法进行投诉,并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此外,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企业作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在公开招标且给你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如无正当理由擅自改变中标结果,不与你公司订立合同的,你公司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也可要求该企业赔偿你公司的损失。

     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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