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有限合伙人不得损害合伙企业利益
(2012-06-28 19:31:36)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叶先生
叶先生:
在你们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冯某可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你们可要求冯某赔偿损失,并可将冯某除名退伙。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你们没有与冯某约定不能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情况下,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冯某可以与他人合作经营其他的家具厂,但冯某作为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擅自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冯某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因此,对于冯某擅自转卖木材给你们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你们可以要求冯某予以赔偿,你们企业的合伙人也可以一致决议将冯某予以除名,以避免其继续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