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转租门面必须经房东同意吗?
(2012-06-26 18:04:57)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去年9月,我从张某那里转租了一个门面做超市,租期至2015年6月,但我没有直接与房东刘某签租赁合同,而是直接按照张某与刘某的租赁合同向刘某交付房租。我将转租门面的事情告知了刘某,刘某未明确表态,仍定期地向我收取房租。上个星期刘某突然通知我,称我转租门面没有取得他的同意,我与张某的转租行为无效,他要将门面收回,并要求我在半个月内将门面腾空。请问刘某已经向我收取了九个月房租,是否还可以我转租未经其同意为由而要求我将门面腾空?
赵女士
赵女士:
刘某已经向你收取了九个月的房租,可以视为其同意张某将门面转租与你,刘某不能再以你转租门面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你将门面腾空。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但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在你从张某手上转租门面时,你应当取得刘某的同意,否则刘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将门面收回。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应在六个月内提出异议,否则,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转租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刘某明知你从张某处转租了门面,不仅没有提出异议,反而继续向你收取了九个月的房租,其不能再以你转租门面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收回门面。
秦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