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我是否有权参与公司分红?
(2012-06-25 18:10:02)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前年12月我与三个朋友开办了一家咨询服务公司。其中,我以房产一处作价50万元,取得公司25%的股权。公司设立时我就将房产交给公司作为办公场所,但是房产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去年年底我参与了公司的分红。上个月我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公司的另一股东刘某以我没有将房子过户给公司,还不能算是公司股东为由将我起诉,要求我立即办理房产过户并退回取得的红利。请问刘某的起诉是否成立?
邓先生
邓先生:
你尚未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公司,刘某有权起诉你。你将房产过户给公司后,你有权享有股东权利并参与公司的分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因此,刘某作为公司的股东之一有权向法院将你起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同时规定,出资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你应及时地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将房产过户给公司后,由于你在公司设立时就将房产交付给公司使用,你有权自实际将房产交付给公司使用时主张股东权利,即参与公司的分红,而无需退回已经取得的公司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