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到底该哪家旅行社承担责任?
(2012-06-21 08:58:30)
标签:
杂谈 |
分类: 读者来信 |
秦律师:
上个月我和妈妈在旅行社报名去桂林三日游,每人各交了1390元钱。当时合同约定旅行时间三天两晚,包食宿、往返交通费和保险费。我们刚到桂林的第一天,我妈被山上滚落下来的一块大石头砸伤了脚,花去医药费等费用5000多元。因为这个事情,后来还有多个景点无法游玩。我们找旅行社要求旅行社承担医疗费和退还没有游玩景点的费用,这时才知道,我们报名的旅行社收钱后把我们转给桂林当地的旅行社接待。接待我们的旅行社说没有和我们签订合同,不负责赔偿。后来我们找与我们签订合同的旅行社,工作人员又说没有实际接待我们,他们也不负责赔偿。现在,我们该怎么办?
周女士
周女士:
你母亲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可以要求这两家旅游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也可以要求与你们签订合同的旅行社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由于与你们签订合同的旅游经营者,未经你们的同意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你母亲在旅行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当然可以要求这两家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该规定规定旅游行程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你母亲因受伤无法继续旅行,对于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你们也可要求与你们实际签订合同的旅行社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