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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工伤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如何赔偿

(2012-06-17 10:20:21)
标签: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去年3月,我爱人因公出差不幸遭遇车祸,被认定为三级伤残,确定了8个月的停工留薪期。由于公司未给我爱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按照三级伤残标准支付全部工伤待遇。今年4月,我爱人因工伤引发并发症去世,我要求其公司按照工亡支付相关待遇,但公司拒绝了我的要求,称已经按照三级伤残的标准支付了相关待遇,我无权再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按照工亡标准支付相关待遇?

 叶先生

叶先生:

    公司应按照工亡标准支付丧葬补助金及由你爱人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但你无权主张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但不能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但由于公司未给你爱人办理社会保险,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因此,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前述费用,如公司拒绝支付,你可以请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条例》还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该职工生前的工资。

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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