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虚假诉讼 明确刑事责任
(2012-03-22 19: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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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希燕两会议案虚假诉讼仲裁杂谈 |
分类: 两会日记 |
关于修改《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明确虚假诉讼或仲裁刑事责任的议案(摘要)
近年来,在民事诉讼或仲裁活动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恶意诉讼或仲裁,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我国民事审判和仲裁现奉行“当事人主义”、“抗辩式”的审判方式,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不主动介入或干预当事人的诉讼或仲裁活动,往往只是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者而存在。而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往往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相互串通“演双簧”,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当前,我国刑法对虚假诉讼缺乏具体的刑事责任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虚假诉讼为犯罪行为,致使一些人为了私利铤而走险,让虚假诉讼愈演愈烈。
为维护第三方合法权益,节约诉讼资源,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诚信,应当明确明确刑事责任。对因虚假诉讼或仲裁而导致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错判误判”或“双方调解结案”,致使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进行适当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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