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扒窃入罪标准 保证刑法严肃性
(2012-03-20 13:2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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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希燕两会建议扒窃入罪杂谈 |
分类: 两会日记 |
关于统一扒窃入罪标准的建议(摘要)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此次修改将 “扒窃”等行为被直接纳入刑法加以处罚,并不以盗窃的数额为限。我国扒窃入刑目前在理解上存在争议,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对扒窃行为是否构成盗窃都难以达成共识。扒窃行为一律入刑也背离了前期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扒窃行为一律入刑不利于体现刑法的严肃性。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扒窃行为是否一律入刑,是否需要加以限制,为保证刑法的严肃性以及法律的准确适用,建议公检法邓部门尽快对扒窃行为的法律理解达成统一认识,并出台司法解释进行详细的规定,统一裁判和立案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