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 强化刑事被害人救济
(2012-03-20 13: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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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希燕两会议案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杂谈 |
分类: 两会日记 |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强化刑事被害人救济,
增加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议案(摘要)
现阶段,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被害人请求赔偿范围的局限性问题。《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就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被害人请求赔偿范围的规定,存在明显局限,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1、忽视附带民事诉讼本质是民事诉讼。2、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违法律责任竞合处理原则。3、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义务本位”的必然。4、附带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逻辑延伸。5、犯罪行为严重性高于侵权行为。6、现行附带民事诉讼可能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打击不力。7、现行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缺失并非立法本意。
建议修改刑诉法第77条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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