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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老城改建征房,补偿怎么定?

(2011-11-21 10:39:18)
标签: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今年9月10号,县政府公布房屋征收决定,我们这一片老城区要改建,我和几十户老邻居的房子都属被征收之列。我的房子地段不错,请问政府征收我的房子该怎么补偿,补偿价格怎么确定?我在这个区域生活习惯了,如果我不要金钱补偿,能否要求一套就近地段的房屋作为补偿?

王先生

王先生:

    被征房价值的补偿不能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你不选择货币补偿的,可要求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作为补偿。

    县政府的征收程序应按照2011年1月21日生效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条例》)执行。《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你们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由于本案的房屋征收属于对旧城区的改建征收,你若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县政府依法应当向你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并与你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你支付搬迁费;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你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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