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
我有一辆轿车,因已使用很长时间,且使用频率大,今年10月我将该车低价转让给了周某,告知他车子性能较差,要小心驾驶。谁知第三天,周某驾车时发生事故,致王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该车属应报废车,且周某驾车超速,对事故负全责。周某无力赔偿,王某认为我明知车辆性能差还转让,因而找我索赔。请问,我将车辆卖给周某了,发生事故时也不是我开的车,且我还提醒过周某小心驾驶,王某能让我承担责任吗?
高先生
高先生:
你和周某应对王某因该交通事故所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不同车辆达到相应的年限,或行驶一定里程,或达到其他条件的应予以报废。交警部门认定你转让给周某的车辆属应报废车辆,且周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受害人王某遭受的损害,其可要求周某或你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也可要求你们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虽然你转让汽车时,提醒了周某汽车性能较差,要求小心驾驶,但你据此主张免除或减轻对王某的赔偿责任,均缺乏法律依据。而你和周某之间,应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额,该责任大小的确定可考虑以下因素:如双方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汽车属应报废车辆、你尽了一定提醒义务、事故原因之一是周某的违规驾驶等。若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若你支付超出自己应赔偿数额的,有权向周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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