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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未离婚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2011-08-17 09:10:16)
标签:

婚姻法解释三

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我与洪某于2002年结婚,一起打拼,事业小有成就。最近一年,双方出现矛盾,我们名下财产逐步缩水,莫名其妙的债权人常上门索债,我担心洪某在伪造债务、转移共同财产。经交涉,洪某离婚意愿强烈,多次协商后,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并约定五天内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依据协议,我可取得80%的共同财产。事后考虑到小孩,我又不想离婚了,但又担心洪某转移财产,我能否在不离婚的前提下要求按财产分割协议分割财产?

                                               唐女士

唐女士:

    若洪某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你可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但不一定能按财产分割协议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因此,若有证据证实洪某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等行为,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基础下,你可以在不要求离婚的前提下主张分割共同财产,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你们的财产分割协议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由于你们最终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若洪某反悔的,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的精神,该财产分割协议可视为没有生效,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你可以请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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