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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婚前一方按揭所购房屋的归属

(2011-08-15 14:32:14)
标签:

房屋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2008年我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09年,我认识王某并与其结婚,婚后我们共同偿还银行贷款。房产证在我结婚后才办下来,登记的是我的名字。去年底,王某怀孕了,我非常想要这个小孩,她却以工作忙为由不想要,并于今年1月私下做了流产手术。我们因为这个事情,多次吵闹,准备离婚。请问:王某擅自做流产手术,剥夺了我做父亲的权利,我可以要求她赔偿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邓先生

  

邓先生:

    你不能请求王某赔偿;你们可以就房产权属进行协商,协商不成,人民法院可判决归你所有,但应对王某依法给予补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解释(三)”)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先协商,协商不成的,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房产是你在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你名下,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但你可主张房产属于你的个人财产,剩余贷款由你偿还,你应就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给予王某补偿,且需照顾王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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