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
我与赵某于去年初结婚,婚后发现彼此性格不合,生活上的分歧很大。今年3月份我们签了离婚协议,由于没有小孩,仅分割了财产。赵某提出房子归我,车子和10万元的存款归他。协议签订后我们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不久赵某因生意亏了钱,便找我要求变更原协议并重新分割财产,他称原协议非常不公平,要求我再补10万给他,因为房子价值50多万,而车子和存款加起来都只有近30万。在我拒绝他的要求后,他声称要向法院起诉。请问:赵某有权要求法院变更原协议吗?
李女士
李女士:
若你们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未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将不会支持赵某变更或撤销已生效协议的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你们已经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基于该协议办理了离婚登记,赵某在你们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其可以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并可向法院起诉,但只要签订该协议时是你们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离婚协议协议对你们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赵某变更或撤销协议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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