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
去年2月父亲与王某再婚,8月父亲亲自写下遗嘱:其再婚前的两套房子归我,再婚前的十万元存款归继母。遗嘱由父亲签名、按印并注明日期。去年10月,父亲病危需做手术,术前他在医生、护士、继母和我面前表示,如有不测,现住的那套房留给继母,另一套房及十万元存款给我。父亲术后精神状况不错,但一直未提遗嘱。今年5月父亲因并发症去世,我与继母就遗产继承发生争议,继母主张执行最后的(去年10月)遗嘱。我认为父亲立口头遗嘱时可能欠缺考虑,应执行去年8月的遗嘱。请问,究竟应以哪次遗嘱为准?
姜先生
姜先生:
你父亲的遗产应按照他去年8月立的自书遗嘱来分配。
你父亲在去年8月所立遗嘱由他自己亲笔书写,并有签名、日期、手印等,是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而关于你父亲在手术前所立口头遗嘱的效力,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你父亲突发疾病,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且该遗嘱有医生、护士等两人以上见证,符合法律规定。但问题在于他手术完后,危急情况已消除,一度精神状况不错,他在之后几个月内,却没有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确认口头遗嘱,因此手术前所立口头遗嘱无效。虽然《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你父亲最后所立遗嘱实为无效遗嘱,你继母的主张不成立,你们应按去年8月的自书遗嘱分配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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