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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公司未成立,责任该如何分担?

(2011-07-15 16:11:25)
标签:

公司成立

公司法

股东

责任承担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2010年下半年,我和两个老乡准备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从事餐饮娱乐。我们三个人签订协议,并决定投资6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由我们每人出资200万元。事后,我们三个人一起准备筹办公司的相关事项,承租了三层楼房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可是,后来由于我们三人都觉得从事餐饮娱乐存在较大的风险,决定不再成立公司。2011年5月份,帮我们装修房屋的公司找到我们,要求我们支付装修款18万元。现在装修单位直接找到我,要求我来偿还这18万元的装修款。请问,这家装修公司可以直接要求我偿还这18万元吗?难道这18万元的装修款与我的两个老乡没有关系吗?

蔡先生

蔡先生:

    公司因故未成立时,你与两个老乡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装修公司可以要求你偿还。

    你与两个老乡准备以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但公司因故未成立,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你作为发起人之一,该装修公司依法可以要求你就装修款承担清偿责任。当然,既然是各发起人应当就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那么你向装修公司清偿债务后,可依法向其他发起人追偿。如你与两个老乡在发起设立公司时约定了责任承担比例,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责任;如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则应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若你们三人在签订协议时未约定责任承担比例,可按照你们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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