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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食用含危害物质的草莓,如何维权

(2011-07-25 08:38:35)
标签:

食品安全

赔偿

维权

刑事责任

消费者权益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上月末,我去某市农家乐有限公司(简称“农家乐”)游玩,在该农家乐买了两斤草莓。回家吃了几颗后,我觉得头晕、无劲、呕吐,被送去医院就诊。经检查和对呕吐物进行检验,医院诊断病症系食用含有害化学物质的草莓所致。经检验部门对剩余草莓检验,证实草莓内含有害人体健康的化学物质(非食品添加剂),足以导致我的病症。请问,我可以向农家乐要求哪些赔偿?如何防止其继续危害他人?

                                               段女士

段女士:

    你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依法向该农家乐索赔,还可要求其支付你所购草莓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生产者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为防止该草莓继续危害他人,建议向工商、卫生、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由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给予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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