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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直销产品已开封,可退货吗?

(2011-07-09 09:37:14)
标签:

开封

直销管理条例

退货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我通过朋友介绍,从直销员张某处购买了一套护肤品,付款后才发现说明书中注明的慎用情况中有一项是我符合的,我若使用,可能会导致过敏。我找到张某要求退货,他说也许不会过敏,经反复交涉,他在销售单据上注明:建议我先试用,若确实过敏,再找其退货。之后,我打开一瓶,但刚用一次就出现过敏现象。我立即找张某退货,但他说只能退未开封产品,且按总部规定要我自己去总部退货,他也没有办法。我可直接找张某退掉整套产品吗?

                                            王小姐

王小姐:

    你可以直接要求张某办理退货手续,包括已开封产品。

    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产品未开封的,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表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据此,对未开封产品,你作为销售者可以在上述规定时间内要求该产品的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该产品的直销员张某无条件办理退货。

    对已开封产品,消费者要求换货和退货的,《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办理换货和退货。本案张某在销售单据上注明同意你在开封试用产品出现过敏情况时可以找其退货,说明你们对开封试用后的产品是否可以退货,找谁退货作出了补充约定。综上,张某应按照约定对包括开封产品在内的全套产品办理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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