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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同样饮酒驾车,处罚为何区别这么大

(2011-06-21 09:21:02)
标签:

交通运输

机动车

酒精浓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我哥哥李某前几天中午和吃饭的时候喝了点酒,下午开货车给客户送货时碰上交警查酒驾,测出他血液里的酒精浓度达40毫克/100毫升,被认定为饮酒后驾车,要被处拘留十五日、罚款五千元,还要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都不能重新考证。但本月初,我朋友张某饮酒后驾驶汽车并没有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只是暂扣,并处1千元罚款。为什么对我哥哥的处罚会这么严重呢?请问,该处罚合法吗?

李先生

  

李先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你哥哥李某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你哥哥当时血液里的酒精浓度达到40毫克/100毫升,属于饮酒驾车的情形。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你哥哥李某是驾驶货车给客户送货的过程中被查出酒精浓度超标,属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情形,依照上述规定,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比饮酒后驾驶一般机动车的处罚更严厉。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李某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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