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
我去年和甲开了家公司,约定我以房屋出资,占20%股权,对方以房屋和资金出资,房屋作为公司的办公场所,我出资的房屋未经评估。公司成立后,我的房子作办公用,但未办房产变更。现公司经营状况不错,但我与甲在分红方面产生矛盾。3月,甲称我未办房产变更手续且未评估房屋,主张我不是股东,不能分红,他愿把房租给我,要求我退出公司。请问,我必须退出公司吗?我该怎么保护我的权利?
陈先生
陈先生:
你可根据法院的委托,对房屋进行评估作价,并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以确认股权。
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本案中,你以房屋出资,未经评估,但不能据此认定你未履行出资义务,若经评估确认房屋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你应补足出资。
此外,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院应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法院应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法院应予支持。你出资后虽未办理权属变更,但甲也不能凭此主张你未履行出资义务,你若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你可以主张你的股东权利自房屋实际交付时便享有,可依法分红,而非收取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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