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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选登:雇佣活动中的损害如何问责

(2011-06-07 08:53:18)
标签:

雇佣活动

损害

侵权责任

赔偿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你好!我在村里承包了一个水塘进行珍珠养殖,并聘请了刘某和夏某进行养殖和管理。前几天晚上邻村尚某到我水塘里游泳,我的雇工刘某和夏某误以为尚某偷珍珠,欲抓尚某到公安机关,于是立即上去对尚某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尚某的头部被弄伤,刘某自己的脚也受伤。我认为游泳和偷珍珠还是有区别的,若刘某和夏某详细了解,可能不至于误解。现刘某和夏某也承认当时确实存在疏忽,但认为他们也是出于保卫我的珍珠的目的,所以尚某和刘某的损害赔偿应由我承担。请问,这个损失该由谁承担?

孟先生

孟先生:

    刘某、夏某因劳务造成尚某损害,应由你这个雇主承担侵权责任,刘某因劳务受到的损害,根据其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和夏某是接受你的安排对珍珠进行管理,他们基于保卫珍珠的初衷对尚某进行控制的过程中才导致尚某受伤,你作为接受劳务一方要承担侵权责任,当然受害人自己有一定过失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但本案中刘某和夏某在夜晚对池塘的珍珠进行防卫,在控制嫌疑对象过程中造成嫌疑人伤害,很难说他们二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该损失不能由他们二人和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承担责任后也不能向他们追偿。而刘某的脚伤,由于刘某在控制尚某的前后过程中确实有一定过失,因此则需具体考虑刘某的过错,来明辩你和刘某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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