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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选登:著作权转让的权利种类应明确

(2011-06-10 09:21:28)
标签:

著作权

转让

著作权法

发行权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你好!2005年我以自己的经历写了一本书。后来,一家出版公司通过我的一个朋友找到我,想让我将这本书交给他们发行出版。2009年我和这家出版公司正式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我只将我这本书交给他们发行。现在这本书已经在市面上正式上架发行了,我也得到了报酬。但今年,我在看电视的时候,发现一部电视剧和我那本书的内容大致相同。经过了解后得知,这家公司将我的书改编成了电视剧本,并自己拍摄成了电视剧。我找到这家公司后,他们说既然将书交给他们发行,他们当然有权利改编成剧本并拍摄成电视剧。我当时只委托他们进行发行,他们有权利自行改编并拍摄成电视剧吗?

                                                邱先生

 

邱先生:

    既然你们已经在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明确只将发行权转让给这家公司的,那么该公司不能未经你的同意就对作品进行改编并拍摄成电视剧。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摄制权、改编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除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外,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他权利的全部转让或部分转让并获得报酬。转让著作权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明确转让的权利种类。同时,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根据上述规定,既然你与该公司签订转让合同时,只明确将发行权转让给该公司,并未将改编权、摄制权等其他权利一并进行转让,那么该公司则不能未经你的同意,就擅自将作品改编成剧本并用于拍摄电视剧,这实际上是侵犯你作为著作权人的权利,你可以依法要求该公司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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