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
我看了您之前解答过对于未按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俗称“老赖”),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我印象颇深。多年来,在社会上也流传“欠账的是老子,要账的是孙子”,“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等各种各样的话。一些“老赖”也确实缺德,往往欠着别人的“血汗钱”不还,自己却花天酒地,吃喝玩乐。很多法院也相继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制裁“老赖”。您在上次解答时认为限制“老赖”高消费,并不限制“老赖”使用手机。但以前我听说在欠账期间“老赖”连手机都不允许使用。那么法院到底限制可以“老赖”哪些高消费行为呢?
张女士
张女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的自然人以及被限制高消费的单位和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交通工具;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老赖”也不得实施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目前,我国公民手机使用已经非常普遍,而且禁止“老赖”使用手机也容易影响其生活和工作,不将“老赖”使用手机列为限制高消费行为,更能体现司法人性化,构筑和谐。
需要说明的是,“老赖”不得有上述高消费行为的前提是相关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向其签发了限制消费令,而且上述高消费行为必须是被限制高消费的自然人或单位用自己的财产支付相关费用,如果是他人请客买单“掏腰包”而使“老赖”所实施的上述高消费行为,则并不在法院限制高消费行为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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