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
你好!我村隔壁有个小水泥厂,今年上半年,该厂防污设施出现了问题,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出,给我们的农田及作物造成了巨大损害。听说该厂经营惨淡,没钱对防污及相关设备进行维修。经环保部门查实,环保部门对该水泥厂进行巨额罚款并限期整改。我们找该厂要求对我们的损失进行赔偿,多次交涉后,该厂与我们村民签订了赔偿协议。可最近对方却以已被行政处罚为由拒绝赔偿,而且财产有限,交了行政罚款(暂拖延未交)后也没有钱赔。请问该水泥厂的说法是否有理?
曾先生
曾先生:
该水泥厂不能因被行政处罚而免除其侵权赔偿责任,且其财产应先承担侵权责任,后承担行政责任。
我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刑法等对违法排污行为设置了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由于环境违法行为还会侵犯相关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此类行为被处以行政或刑事处罚,并不代表其民事侵权行为可以免受追究。《侵权责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此外,该水泥厂经营惨淡,其所有财产可能难以完全支付行政罚款和民事侵权赔偿金,此时,国家法律也优先保护私权益的救济。水泥厂的财产应当按照你们签订的协议先用于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后用于承担行政责任。对方拒不优先赔偿的,建议立即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依法诉至法院,由法院裁决并强制执行,以争取你们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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