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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选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再参股其他有限公司

(2011-05-28 09:11:17)
标签:

设立

自然人

公司法

一人公司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你好!我和朋友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虽然偶尔会出现资金周转不过来的情形,但幸好有我姐夫张某的帮助,公司到现在已经进入良性循环,每月盈利上万。上个月,姐夫找到我,希望能够以其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参股到甲公司,基于他是我姐夫,也没少帮过我,我实在不好意思拒绝,但听人说一人公司与一般公司还不一样,好像不能再参股其他有限公司,请问,我可以此为由而主张姐夫的乙公司不能再参股到我和朋友设立的甲公司吗?

万女士

万女士:

    你好!你以乙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由而主张乙公司不能再参股到甲公司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可知,法律仅限制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并没有限制其参股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结合你的来信所述,你的姐夫张某投资设立了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该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对于乙公司可不可以再参股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并没有限制,由此可见,其可以再参股到你和朋友设立的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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