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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选登:租期不定,可随时解除合同

(2011-04-21 09:25:15)
标签:

租赁期限

约定

补充协议

解除租赁合同

杂谈

分类: 读者来信

秦律师:

    我于2010年5月将自己在市区买的一套房子租给了张某,当时张某说要房子应急,过一段时间就走,所以租赁合同上没有约定一个明确的期限,只是约定月租金1200元。2010年6月他打电话给我说要租长点时间,希望我理解他。12月份我得知一个亲戚要从外地来本市找工作,我想将该房屋给我亲戚住,于是我找张某告知其要解除合同,希望他能尽快将房子腾出来。但张某却说我们之间有白纸黑字的合同,而且曾告诉过我要租长点时间,所以不愿意腾房。请问我能解除租赁合同吗?

                                                                  吴先生

 

吴先生:

    你与张某没有对合同期限明确补充约定,若依据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不能确认租赁期限的,你可解除合同。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你与张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张某就租赁的时间问题与你协商过,但也只是张某口头要求租长一点时间,还是没有约定明确的期限,视为你们不能就期限问题达成补充协议。此后你们也没有再进行其他补充约定。此种情形下,你们可以依据双方的租赁合同有关条款看能否推断出合同的期限,或者依据你们当地的交易习惯看是否可确定该合同的期限。如果通过上述方式仍不能确认租赁期限的,你们双方之间的合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则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你和张某均可随时解除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是你要解除该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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