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
我在一酒店工作,常要加班。加班期间由员工在加班单上签到和签离,该单是成本的(有编号),一式两联,第一联撕给员工,第二联酒店整本保存。4月初,酒店以效益差为由主张年底一并结算加班费,但酒店已连续三个月连基本工资都没有发放,而我母亲又病重,急需药费,我申请酒店支付工资和加班费。酒店称其掌握的加班单丢失,要我将自己的加班单交其结算。后来因为几次请假照顾母亲,与酒店引发争议,酒店竟对我的加班事实拒绝承认。如今我没有了加班单,听人说,我即便和单位打官司也要不到加班费,我该怎么办?
王小姐
王小姐:
建议搜寻证据证明该酒店掌握你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案中,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一方,用人单位承担了较多的举证责任,但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则需劳动者自己提供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由于酒店掌握了联号的整本加班单的第二联,你若有证据证明该事实,而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提供的话,其应承担不利后果。此外,如果你能证明酒店收取了你的加班单,那你的权益同样可以获得救济,具体可以考虑是不是有同事或朋友能证明,是不是让酒店方给你开了收条,等等。在此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务必注意保存劳动中的各种证据,尤其是证明劳动事实存在和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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